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0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江县联合镇方向往仓山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2时50分许,行至G350国道608Km+200m路段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