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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住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1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7月18日20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南山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丰满交管大队门前时被丰满交管大队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7月18日晚上19时10分许,我和我爱人在中海国际社区楼下的烧烤店吃饭,我喝了一瓶啤酒,19时55分,我们离开饭店,我驾驶吉B****1号车回家,当行驶到丰满交管大队时被民警查获,当时呼吸检测是280毫克,后来民警带我到四六五医院采血,鉴定是82.7毫克每100毫升。

(二)物证

照片5张:对张某某采血时使用的抗凝管、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检测仪器的鉴定证书,证实所使用仪器是合格的。

(三)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2份:案发及到案情况,公安机关本案侦办过程。

2、常住人口信息详细信息:张某某自然信息。

3、酒精呼吸检测单:对张某某呼吸检测的结果是280 mg/100mL。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对张某某采血情况。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驾驶资格及车辆行驶资格情况。

6、工作说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

7、情况说明3份:公安机关对于张某某提出调取烧烤店监控等证据,认为无实际意义,没有调取。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提出的相关异议进行了答复情况,认为取证过程合法。医护人员也对采样过程进行了证实,证实采集血样取证合法。

(四)视听资料

视频光盘2张:多段视频,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采取张某某血样,保存血样情况,可证实公安机关取证合法。

(五)鉴定意见

1、技术检验报告: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7mg/100ml。

2、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公安机关送检血样是张某某的血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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