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224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第五师垦区公安局**派出所,系第五师**团**,住第五师**团**连。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新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博乐市锦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绣路公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9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2.018毫克,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