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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苑**号楼**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LF***号牌的“奥迪”小型普通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4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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