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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E7****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里和路佛山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3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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