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1〕Z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0时02分,张某某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老城区经**桥往宜宾市叙州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宜宾市叙州区**桥南桥头时,被宜宾市公安局交管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川Q*****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民警随后提取张某某血样封装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6mg/100ml。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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