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处右转弯时,与沿***路由东向西直行过路口的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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