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K****8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三号大道和顺居酒店路口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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