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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5********,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朋友胡某某、鲁某某等人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县城***酒楼吃晚饭,期间张某某饮用了白酒,饭后张某某驾驶其车牌号码为贵DG****号的小型轿车搭乘胡某某、鲁某某等人从***酒楼方向往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区方向行驶,19时38分,当车行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道加油站处时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当日20时50分由医务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血液样本提取。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8.32mg/100ml。

2020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前往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代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20年12月18日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视频资料说明、血样出入库说明、情况说明、返还物品凭证、现场查获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抽血照片、证人胡某某、鲁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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