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7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肇庆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时4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2X****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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