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3****号白色现代牌轿车在高碑店市益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益民商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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