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市,住**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l6时30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蒙****号灰色羚羊牌轿车沿霍林郭勒市国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城煤矿附近,被交管巡逻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610号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60mg/100ml。张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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