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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阿拉尔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己家吃饭,吃饭期间张某某饮酒,于当日22时许,张某某驾驶新N7****号小型轿车,从**小区行驶至**路**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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