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己家吃饭,吃饭期间张某某饮酒,于当日22时许,张某某驾驶新N7****号小型轿车,从**小区行驶至**路**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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