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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4********,白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雨花区**路**段**号**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吃晚饭时喝了酒。当晚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圭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井湾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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