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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7****号小型轿车由镇远县城往镇远高速收费南站方向行驶。22时09分许行驶至沿榕高速镇远南收费站广场与镇台线连接线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4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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