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X****号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铜龙路19公里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另查明,张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未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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