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的黄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肖某某从大渡口区**社出发,当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大渡口区春晖路翠华街路口时,因为操作不当与马路右侧路沿发生了擦挂,造成渝A*****的黄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以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为由报案至公安机关,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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