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邵武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白色豪爵女式摩托车从邵武市**路电信大楼出发往邵武市**路方向行驶,途经**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张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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