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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贞某某**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贞某某**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从贞某某古城小吃店沿解放路往贞某某珉谷街道金都小区方向行驶,于当日00时40分行驶至贞某某**街道**路**米(小地名:***)处时,被贞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贞某某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9.1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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