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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2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蒋李集镇公路与毛屯刘村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97.95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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