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陵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市××县××镇××村,现住西安市××。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涉嫌酒驾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血醇浓度为13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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