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陵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镇××村,现住西安市××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涉嫌酒驾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血醇浓度为13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