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5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A****8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户路与水厂路丁字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字(2020)0089J号鉴定意见:从所送标有张某某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7.94mg/100m,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张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