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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2********,汉族,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花园**小区**号楼**层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0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韩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韩森路康乐路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41.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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