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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桥陵镇**村**,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路六龙壁处时,被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2.9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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