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0********,汉族,初中,**铝业工人,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街**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8时3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0的奇瑞牌小型汽车,沿平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牛山路口北侧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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