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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26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亚婷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浙G****1号宝骏牌小型轿车从纳雍龙场镇小营村一组往纳某某城区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张某某驾车行驶至纳某某城区珙桐大道李家寨路口至纳某某高速公路收费站路口路段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送检血样内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16.27mg/100ml。

另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刑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刑事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183号检验报告,鉴定机构、人员资质证书、告知书、送达回执;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张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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