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8********,四川省米易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路**号**号,现住米易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米易县攀莲镇河滨路迷阳湖大桥下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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