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园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08月21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蒙G**黄色大众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新世纪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福利路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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