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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路南**号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车(经车辆属性判定,该车属机动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五显路与梅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2 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加交通安全学习七日,协勤活动八日。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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