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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6日0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A****B号绿色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沿松园地下停车场行驶至松园地面出口收费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40.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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