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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富源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D1E**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红果街道盘州收费站方向沿迎宾大道往红果城区方向行驶,20时53分行驶至迎宾大道300米处被民警查获,后将张某某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67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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