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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兰州市**设计院**分院,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8月6日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白银市**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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