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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肃南县明花乡许三湾村出发,沿Y378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0km+250m处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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