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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8********,文盲,户籍地甘肃省华池县**乡,现住址甘肃省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0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500m处时发生侧翻,致驾驶人张某某及车厢乘坐人张某甲、张某乙受伤,造成单方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政治面貌便函、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曹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4.酒精鉴定委托书、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醉酒程度低,且为单方事故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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