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沪BNG***号福特牌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二建附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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