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园**号楼****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沪BNG***号福特牌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二建附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