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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务农,住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其云E*****正三轮摩托车从珙县巡场镇芙蓉村沿巡芙路往县政府方向行驶,驶至巡芙路0KM+50M处,被珙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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