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巷**号,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2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01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澄城县**街**路时,被公安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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