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新村村委会**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3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面包车沿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旧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芗城区**镇**村**号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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