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从漳县金钟镇纳仁沟村坟湾社出发,沿S32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县裴家庄村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59mg/l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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