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大学**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湘******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方向行驶,至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2020年1月17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6.763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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