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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4********,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散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邵阳市双某某**桥地段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清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结果为94.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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