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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6********,汉族,本科文化,湖北**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住襄阳市襄城区**家属院**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东路王东升婚纱摄影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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