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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京山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市镇新市大道“新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涉毒检测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4、被不起诉人与涉案车辆照片;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综合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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