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村南边自然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1****号牌小型汽车从东莞市大运城邦出发,沿城邦路、清林路行驶至龙岗区清林西路怡景湾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2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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