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N6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丹梓西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
经鉴定,从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8.5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