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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7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开发区**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路人民路转盘路口到濉溪路庆相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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