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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越野车沿海拉尔区呼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晨小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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