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海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河北省廊坊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一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凌晨0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的“麦颂KTV”唱歌喝酒结束后,朋友赵某某找代驾驾驶他车载张某某、郑某某一起从世贸北路“麦颂KTV”停车场离开,将张某某送到美兰区蓝天路的“海口乳羊馆”,张某某到达后就到停车场取车。接着,张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1****小型客车从蓝天路“海口乳羊馆”停车场离开,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蓝天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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