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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9********,汉族,大专文化,宁波**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镇骆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利时广场附近,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执勤报告、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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