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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处,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泰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支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元首府小区南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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